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及与《FIDIC合同条件》相应内容的比较 |
作者:陈家斌 |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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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2-6 17:31:07 |
责任。若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未及时指定新的指定分包商而导致的合同延期,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建筑工程中指定分包问题,由于在立法时顾及到我国建筑行业和市场的混乱和不规范,没有将指定分包内容纳入《建筑法》。在其后的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中虽欲禁止,但规定不完善,且极易被规避,使得“禁而不止”又有损法律的威信。笔者建议,与其回避,不如在《建筑法》修订时,一并将此问题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避免法律和现实两张皮的现象。《FIDIC》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内容,值得我们借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局,建设部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75页 〔2〕《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李启明等编著,科学出版社2001年四月第一版,第239页 〔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航空工业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82页 〔4〕《FIDIC第四版实用法律指南》,D.C.考伯特著,张明峰 彭凤国译,航空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112页 〔5〕《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李启明等编著,科学出版社2001年四月第一版,第239页 〔6〕《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航空工业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103页。第70.2款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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