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款来确定。
FIDIC条款规定变更界限为15%,FIDIC专用条款同时提出了补充规定,当工程项目涉及的金额大于合同金额的2%,并且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BOQ)的25%以上时,应对合同价进行调整。
3、工期调整
工期也常是合同双方涉及到的比较多的合同问题,工期拖后,引起整个工程的滞后和被动。
工期拖后可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可原谅的工期拖后,如设计变更、施工现场变化、业主工程师方面造成的原因、施工干扰等则可延长工期及补偿经济损失;遇天灾、超常气象条件、工人罢工则可延长工期但不补偿经济损失。
二是承包商内部组织不力属不可原谅的拖期,既不延长工期也不补偿经济损失。 在工程实践中,遇到了可原谅的工期拖后的业主、工程师为挽回由此带来的损失往往采取加速施工(Acceleration)即赶工的方法,给予承包商适当的工期延长和增加施工费用而指令承包商投入更多的施工设备和人力,或以加班的形式挽回失去的工期。
4、合同价调整
在国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合同价的调整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引起合同价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单价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工程量清单(BOQ,工程量估计值)变化较大,工程变更同时引发单价的变更,使合同价的变化更为显著;
(2)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调整和工程量变化,从而使合同发生变化;
(3)额外工程,指工程师发布指令的新增工程超出了合同文件指定的工程范围,导致重新议定单价,从而使合同价发生变化;
(4)物价上涨,由于施工期长,工程所在国的人工、材料等难免涨价,FIDIC专用条款提出了三种方案,利用调价公式是目前国际工程的通常做法;
(5)后续法规,FIDIC条款70.2条规定,在投标日以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使承包商的施工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得到经济补偿。
5、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双方的争端,需暂停施工,分为三种情况:
(1)业主要求暂停施工;
(2)承包商要求暂停施工(FIDIC第69.4款,慎用);
(3)紧急情况下被迫的暂停施工。以上三种情况均导致工期延误,若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则能得到工期延长和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他应承担经济损失并努力赶上工期。
6、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的最严重的合同问题,是合同各方都不愿出现的事件,因为这将伴随着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信誉度。如果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另一主有权提出终止合同。FIDIC第63.1条款指出了承包商违约的一些严重事例,如承包商已放弃合同,无能力实施合同;承包商经济上破产,无力偿还其债务或资产已被扣押;无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固执地不履行合同义务(FIDIC第4版只要求一次‘警告’);施工质量极差,违反技术规程规定的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等等。业主在发出终止合同的正式通知以前,应征求工程师的同意,并确保不违背合同条款,向承包商发出书面警告,在发出14天之后接管其施工营地、物质设备等,进行经济清算。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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